一、本标准是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劳保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保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保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保用品进行验收。
五、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
六、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11651 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保用品,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 fg, hw等,详见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七、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保用品。如配备的劳保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保用品。
八、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人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
九、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保用品外,还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便用。单位还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十、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企业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本标准对各工种规定的劳保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订本省的配备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保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十一、对未列人本标准的工种,各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规定的劳保用品。